摘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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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告诉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。《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听证目录的告诉》(闽价综〔2
产品介绍
本告诉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。《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听证目录的告诉》(闽价综〔2018〕23号)一起废止。
听证规模为触及市民根本需求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(城际、城乡公交票价在外)、轨道交通票价;客运出租车运价(网络预定出租车运价在外)。
1.定价机关依法拟定(含调整,下同)本目录所列项目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,应当依法安排听证。拟定与本目录所列项目价格水平确认直接相关的定价方法、公式等(以下称定价机制),应当施行定价听证或许揭露寻求社会定见。依据现已收效施行的定价机制拟定详细价格水平常,能够不再展开定价听证。拟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,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,也能够施行定价听证。
2.本目录所称“市”指设区的市,“县”指县和县级市,“县(区)”指县、县级市和市辖区。
3.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安排。省级定价机关拟定价格需求听证的,由定价机关提起,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安排听证。省政府授权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拟定价格的,由担任详细定价作业的市、县(区)有关部门提起,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安排听证。拟定在局部地区履行的价格需求听证的,能托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安排听证。
4.定价听证目录依据经济社会继续健康展开状况当令调整;法令、法规、规章规则施行定价听证的项目主动进入本目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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